孟海律师亲办案例
管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
来源:孟海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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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管甲,男,1984年2月6日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。委托代理人迟庆明,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代理人张毅霞,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时某某,女,1984年6月22日生,汉族,住上海市浦东新区。委托代理人孟海,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代理人朱超群,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原告管甲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移送本院,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霞,被告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海、朱超群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原告管甲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7年8月在网上相识,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,2012年11月2日生一子取名管某乙。婚前双方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差。婚后,被告对原告不关心、不尊重,利己主义较重,要求原告顺从被告,否则就争吵。被告还掌控家中的经济,把原告收入存放在被告处。2013年9月原告赴日本工作,相约半年后被告带孩子一起到日本生活,可被告没守约定。2014年4月被告到日本旅行,临别时称不再到日本,原告感到失望。从此,夫妻感情破裂,双方曾协商离婚,由于对子女抚养未取得一致意见,故未成。2015年5月原告曾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后撤诉。撤诉后,原、被告没有交流、沟通,现再次起诉离婚。被告时某某辩称,原、被告婚前基础好,婚后被告操持家务,养育儿子,对原告没有太多要求,夫妻没有矛盾。原告要去日本工作,被告开始不同意,但原告坚持要去,被告也就同意了。自原告去日本后,双方沟通少了,2014年4月被告去日本与原告相见,关系和睦。2015年原告母亲突然赶被告出去,被告不知何故。事后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。被告认为,原、被告间还有夫妻感情,不同意离婚。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7年8月在网上相识,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,2012年11月2日生一子取名管某乙。婚后,夫妻关系尚可。2013年9月原告赴日本工作,被告在家抚养孩子。2014年4月被告赴日本旅游,与原告见面,被告回国后与原告缺少联系。2014年11月原、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协商离婚未成。2015年5月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同年6月原告撤回起诉。2015年12月原告再次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,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,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,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。审理中,原告坚持离婚,被告要求和好,不同意离婚。以上事实,由结婚证、出生证、微信记录、案件移送函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。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婚姻基础好。婚后,夫妻关系尚可。自原告去日本工作后,原、被告缺少沟通,产生信任危机,相互埋怨,夫妻关系不睦。现原告已回国,被告不同意离婚,应以实际行动争取夫妻和好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、多加沟通,珍惜以住的夫妻感情,双方是能和睦相处的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原告管甲要求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计100元,由原告管甲负担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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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孟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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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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