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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诉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
来源:孟海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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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上诉人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(2016)沪0104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原审认定,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(以下简称系争房屋)产权登记在李某及案外人李某某、史某某(系李某父母)名下。2015年11月7日,文某(乙方)与李某(甲方)在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(丙方)的居间介绍下,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,协议约定,系争房屋总房价款人民币(下同)4,430,000元。乙方为表示对该房地产之购买诚意,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,000元,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。如甲方在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上签字,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,以担保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履行。协议另就其他内容作了约定。文某、李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名。同日,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,出卖方(甲方)为李某及李某某、史某某,买受方(乙方)为文某,合同约定,甲乙双方通过上海XX有限公司居间,由乙方受让系争房屋,权利人为李某及李某某、史某某。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,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后23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。该合同补充约定,甲方配合承诺唯一。出卖方由李某一人签名。合同订立当日,文某向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50,000元。李某则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,内容为:现买受方文某因购买出售李某房地产,交付定金50,000元,出售方李某已收到此定金,并交由上海XX有限公司(保管人)代为保管。合同订立后,李某以其父母不同意承诺系争房屋为唯一住房,未与文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。文某诉称,2015年11月,文某通过上海XX有限公司的介绍,欲购买系争房屋,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及其父母李某某、史某某名下。2015年11月7日,文某、李某就系争房屋签订居间协议,约定文某向居间方支付意向金5万元,若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,则意向金转为定金。同日,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后文某按约要求与李某签订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时,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,并单方面退还了文某定金5万元。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故文某诉至原审法院,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文某双倍定金差额50,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(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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